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提示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2月1日通过AMBERS系统向部分私募管理人推送《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 [1] 核心监管导向与原则 - 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设置股权回购条款时应做到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 [1] - 鼓励基金管理人与回购义务人从长计议,妥善解决利益分歧,以支持实体企业发展壮大 [1] - 强调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应树立和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升价值发现、主动管理和估值定价等能力 [1] - 旨在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作用,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1] 对股权回购条款的具体要求 - 要求相关安排科学合理,不利用回购安排违规从事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1] - 禁止签订其他明显偏离股权投资属性、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回购条款 [1] - 指出股权回购条款本质上是投资人为应对未来不确定性而设置的风险缓冲机制,其触发条件应基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商业判断 [2] - 明确回购目的不是确保投资人“稳赚不赔”,而是在特定风险出现时提供有序退出路径,同时激励创始人努力经营以规避回购义务 [2] 触发回购后的行为指引 - 触发回购条件后,管理人应加强与投资者、回购义务人等相关方沟通,对外部因素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2] -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回购义务人和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 [2] - 鼓励已设置以上市目标为回购条款触发条件的基金与回购义务人友善协商,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或解除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分歧 [3] - 此举旨在支持实体企业渡过难关、发展壮大,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基金长期回报奠定基础 [3] 行业背景与潜在影响 - 业内人士认为,推动条款设置科学化与退出方式多元化,有助于引导资本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创新与成长,实现投资方、创业者和整个行业的长期共赢 [2] - 严禁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主要因其扭曲了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属性,且一旦大量触发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2] - 行业健康发展依赖于良性的投融资关系,若机构普遍对企业采取零和博弈策略,会加剧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不信任,损害长期合作基础 [3] - 一味强硬诉讼可能会将仍有潜力的企业和创始人逼至绝境,导致“双输”局面 [3] - 审慎行权要求管理人评估不同策略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冲击,在维护基金利益的同时避免短视行为 [3] - 近年来,许多被投企业因宏观经济、产业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难以在预设时间内完成上市目标 [4] - 若基金管理人严格按原合同条款强行要求回购,可能导致企业创始人或实控人承受巨大现金流压力,造成“双输”局面 [4] - 鼓励“从长计议”是为了引导资本回归“投资人”和“合作伙伴”的角色本位,通过承担风险来陪伴和培育企业成长,从而分享其价值增值的收益 [4]
中基协发布提示 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设置多元退出目标 严禁明股实债
上海证券报·2025-12-01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