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诉讼基本情况 -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针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 - 该案原告崔劲松于2025年4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为(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法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2] - 公司已在2022年至2025年的多份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了与原告崔劲松相关的诉讼案件[2] 一审判决结果 - 法院一审判决追加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被执行人[3] - 判决公司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未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崔劲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8,440元由公司负担[3] - 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 对公司财务的潜在影响 - 基于一审判决,公司预计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约499万元[4] - 公司将按照审慎性原则对该可能承担的补偿责任进行评估,并及时计提预计负债[4] - 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4] 公司后续行动与状态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4] - 公司将持续跟进事项进展,积极组织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