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致同发布系列文章及专业书籍,旨在通过解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可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 [1][2] - 本期文章聚焦于收入确认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问题,结合具体准则规定、监管指引及上市公司披露示例进行详细解析 [3] 相关准则与监管要求 - 核心判断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CAS14)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4] - 控制权的判断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广告营销等应予以特别关注 [4] -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通常可参考三个迹象: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存货风险、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但这些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 [5][6][7] - 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通过发布年报工作通知、应用案例及会计监管报告,持续强调并细化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判断的监管要求 [4][6][7][8][15][19][20][21] 实务判断案例解析 - 案例1(百货联营模式):供应商乙公司负责商品保管、定价销售并承担存货风险,拥有商品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1000元;百货公司甲公司负责统一收款并扣除10%分成,是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100元 [8][9][10] - 案例2(百货自营模式):百货公司甲公司自主挑选商品、委派销售、承担存货风险并统一定价收款,拥有商品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11][12] - 案例3(联名款销售模式):甲公司将从乙公司采购的联名服装与自产服装一起管理销售,主导商品使用并承担主要销售责任,是主要责任人;乙公司对未售出商品承担退货风险,应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12][13][14] - 零售百货联营模式普遍判断:商品售出前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供应商,供应商主导销售活动,百货商场提供场地和管理服务,通常被认定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15][16][17] - 委托加工业务:需判断加工方是否取得原材料控制权,若未取得,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收入,而应作为购买加工服务处理;加工方应按净额确认加工服务费收入 [18] - 其他常见误判领域:包括充电服务企业将代收电费全额确认为收入、物业出租方将代收水电费全额确认为收入等,若未取得对水电的控制权,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19][20] 上市公司披露示例汇总 - 润欣科技(300493.SZ):对于自第三方取得IC等电子元器件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的业务,公司认为其能主导商品使用并决定价格,拥有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作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 [23][24][25] - 迪阿股份(301177.SZ):对于商场联营销售模式,公司认为其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有权自主决定价格并承担存货风险,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3][26] - 金力永磁(300748.SZ):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电费收入实质是代电力公司向租户收取,并非主要责任人,因此将收入人民币1,960,909.36元和成本人民币1,960,909.36元以净额列示 [23][27] - 上海环境(601200.SH):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公司认为其在转让服务前能主导服务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拥有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3][28][29]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收入准则应用披露示例(16):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披露示例
搜狐财经·2025-11-30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