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不是家暴的免罪牌
经济观察报·2025-11-27 13:37
法律解释更新 - 最高检和最高法通过马某某虐待案及牟某翰虐待案 将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1] - 对致同居女友自杀身亡的马某某追究了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解决了未结婚但受虐待却不适用虐待罪的问题 [1] - 家庭成员不以结婚证为必要条件 只要构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的就属于家庭成员 [2]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 虐待罪以往强调"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 不构成虐待罪" 导致同居暴力案件难以以此罪名立案 [3] -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 拓宽了反家暴保护的身份门槛 [3] - 将同居对象有条件地认定为家庭成员 意味着反家暴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婚姻之前 [4] 概念界定与社会意义 - 家庭暴力概念的提出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里程碑 第一次明确"法可入家门" 让公权力可干预家庭内的违法行为 [4] - "家庭"二字提示了这种行为的高度隐蔽性与控制性 即便不发展成恶性犯罪也可能构成持续伤害 [5] - 需要营造更为平等的两性关系 社会需形成家暴没有任何理由的共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