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以老养残”家庭百年之忧:探索特殊需要信托税收政策新路径
新华财经·2025-11-26 14:01

文章核心观点 - 行业正积极探讨通过优化税收政策,以推动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使其成为解决“以老养残”家庭困境的关键金融工具,并致力于使其从面向富人的财富管理工具转变为普惠性的民生保障制度 [1][2][7] 特殊需要信托的定义与价值 - 特殊需要信托是一种将财产管理与特定账户需求紧密结合的金融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并可扩大至失能失智老人,核心价值在于解决此类群体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安全与生活保障问题 [2][3] - 该信托工具兼顾服务个性化和财产安全性两大优势,能有效解决特殊需要群体的安老和托孤问题,并避免社会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3] - 行业专家指出,社会对信托存在“舶来品”、“富人财富管理方式”、“金融避税工具”三大认知误区,制约了制度发展,实际上信托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已在实践中广泛运用 [2] 行业发展现状与挑战 - 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实践已迎来阶段性成果,但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设计是当前值得进一步研究与配合的领域,以促进其更广泛落地 [4] - 一个现实案例显示,一位70岁单身母亲希望为40岁的自闭症儿子设立不动产信托,税收成本是普通家庭设立此类信托时关注的核心因素之一,不动产信托设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优化将更有利于其惠及更多家庭 [4] - 当前政策存在模糊地带,例如个人通过信托取得大额收益后缺乏明确的征税法律依据,以及房产信托登记后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契税在各地执行不一,这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7] 税收政策优化建议与设计思路 - 专家建议把握税制改革窗口,如《增值税法》实施、社区家庭服务税收政策到期续订等契机,推动多部委联合出台涵盖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综合优惠体系,并可通过“名单式管理”明确产品边界与享受主体 [6] - 在所得税方面,可依据特殊需要信托的特殊性,结合实质课税原则判断纳税义务归属;在财产行为税方面,北京市已在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方面开展试点,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的可行性 [5] - 从征管实践角度,建议推动设立“特殊需要公益信托”或与现有慈善信托衔接,发展第三方照护服务非营利组织并利用现有养老、社区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地方税种优惠减轻税负,并规范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6] - 解决政策问题的根本路径需从三方面推进:推动信托制度与民法典协调完善;加强顶层设计以明确税收政策依据;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同服务 [7] 行业发展的宏观背景与驱动因素 -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民生服务,“以老养残”家庭的困境尤为凸显,高龄父母需照料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重任 [2] - 研究聚焦于首都人口老龄化、残疾人保障需求突出的现实背景,旨在通过税收政策的优化适配,让制度兼具民生温度与实践可行性 [2] -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残疾人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特殊需要信托作为破解“以老养残”家庭难题的关键工具,其重要性愈发凸显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