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PA comments to MTC on sourcing rules for partnership income
Yahoo Finance·2025-11-26 13:18
文章核心观点 -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多州税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交了关于合伙企业所得来源地规则的补充澄清和反馈 [1] - 反馈旨在解决合伙结构、特殊分配和关联方交易在州税背景下的处理问题 [2] - 核心诉求是为合伙企业计算初始税负时提供清晰的指导原则定义 [3] 对白皮书草案的具体调整建议 - 建议修订关于各州如何根据企业形式处理跨州业务所得来源地的脚注 [3] - 建议增加内容以解决各州对非居民或公司合伙人的业务所得来源地规则根本不同的情况 [4] - 建议进一步澄清为何来源地指导原则适用于合伙人层面而非合伙企业层面 [4] - 建议加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近期关于处置合伙企业权益时合伙人收益性质认定的判决案例 [5] 关联方交易与业务判定框架 - 建议只有当有证据表明转移意图是避税时,才对合伙企业与关联实体间的关联方交易采用替代方法 [5] - 建议为合伙人或股东以非官方身份行事的情况提供额外指导 [6] - 建议通过首先确定纳税人是否经营业务来增强框架,然后再判定其是否构成统一业务 [6] - 建议从白皮书中删除提及统一业务原则时使用的“虽然混合分配法未明确要求”这一短语 [6] 行业现状与挑战 - 纳税人和从业者在处理合伙结构、特殊分配和关联方交易时面临高度复杂性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