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被罚没387万元 违反支付结算等有关规定
中国经济网·2025-11-26 08:06

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2025年11月14日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名相关责任人因违反多项金融管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约387.04万元人民币,相关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 [1][2] 对东莞银行的行政处罚 - 东莞银行因违反金融统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征信、反洗钱业务管理有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6.93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6.41元,合计罚没款为387.039641万元 [1][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广东银罚决字〔2025〕44号,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5年,至2030年11月24日 [2] 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时任东莞银行个人业务部的招某贞,因对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1][2] - 时任东莞银行资产管理部的刘某风,因对银行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8万元 [1][2] - 时任东莞银行运营管理部的林某山,因对银行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5万元 [1][2] - 时任东莞银行直销银行事业部的江某平,因对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7万元 [1][2] - 时任东莞银行合规部的肖某明,因对银行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且排除理由不合理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2万元 [1][2] - 对上述六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广东银罚决字〔2025〕45号至49号,均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公示期限均为5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