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钱了!12月1日开始确认!填错可能影响收入
搜狐财经·2025-11-25 14: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指南 - 纳税人需在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的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 - 操作需注意细节,漏填信息可能少享优惠,填错项目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1] - 如申报有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办税】-【扣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路径进行修改或作废,完成后需更正年度汇算申报 [9]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父母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不得超过100%,可选择由一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分别按50%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变更 [1] - 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需及时在个税App录入终止时间,不得继续享受扣除 [1]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时,需及时上传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佐证资料 [1]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报名自学考试不能从报名当月开始扣除,需在取得一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教育部门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后,方可享受扣除 [2]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 -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 婚后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均按100%扣除,需约定由一方按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3]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承租人)填写扣除 [4][5]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 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若纳税人有兄弟姐妹,则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无论兄弟姐妹是否已退休或无赡养能力 [6] - 对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纳税人可从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6] -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扣除条件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照护未满三周岁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分别按50%扣除,同一婴幼儿的双方填报扣除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变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