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虚开专票案改判后刑期减半,释放何信号
第一财经·2025-11-25 05:15
可有效防止对企业轻罪重罚,并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方面较之前更为慎重,此举可有效防止对企业轻罪重罚,并 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例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典型案例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案例,受到业内高度关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 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 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 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行为导致逃避缴 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以逃税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十五万元。 上述案例中,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后,刑期从此前的十三年六个月改判为六年,刘 某刑期从四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