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悲壮”上诉:从未参与诈骗 , “我们是被蒙蔽的”

案件核心观点与公司立场 - 公司坚决否认子公司参与合同诈骗 强调子公司广州益海是“被蒙蔽的一方” 对涉案诈骗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1][5] - 公司认为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内部人员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 安徽华文完全知晓并参与了虚假货权出库事宜 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1][5][8] - 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并表示如二审败诉将坚决依法申请再审[2] 案件背景与关键事实 - 案件涉及子公司广州益海在2008年至2014年间 作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的中转仓储方[4] -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 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需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1] - 检方起诉书指控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 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 并使用伪造文件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4] - 起诉书指控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行贿 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文件获取货权等过程中提供了帮助[4] 公司提出的核心抗辩理由 - 安徽华文高管收取云南惠嘉巨额行贿后 违规变更交易模式并大量代开信用证 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扩大[7] - 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是安徽华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 假章模板由安徽华文人员提供 伪造文件经安徽华文人员传递给广州益海[7] - 安徽华文高层曾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 但为掩盖货物出库事实予以销毁 转而安排云南惠嘉伪造30多份虚假库存单欺骗上级和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8] - 安徽华文曾使用假的各类印章与广州益海签署协议并预留假出库印鉴 广州益海取得的货权单据与预留的假印鉴一致[8] - 安徽华文高管在2014年已知云南惠嘉无法还款后 仍协商以虚假投保、虚假交易等方式试图填补窟窿[8] - 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 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声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且棕榈油质保期短 行业无存储十几年的先例[9] 公司内控与合规回应 - 公司否认存在内控缺陷 强调在三方中转业务合作期间 广州益海相关部门及人员均严格按照流程执行[10] - 公司认为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的受贿行为是其个人行为 非公司单位行为 也是公司严厉禁止的[10] 市场影响与公司其他动态 - 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后 金龙鱼股价在11月20日-21日连续两日下跌[1] - 公司透露已成立AI科技应用小组 深化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在采购、生产、仓储、物流、销售等核心业务环节的应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