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旨在针对性回应和规范实践中频发的对赌股权回购纠纷,为司法裁判提供标准 [1] - 风险投资行业正探索更柔性的回购条款和解决方案,以在风险控制与创新包容之间寻求平衡,长期破解“对赌回购困局” [3][4][5]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 - 明确股权回购的三种类型:附条件回购、附条件和选择权回购、附期限回购,为司法裁判释明个案情形提供标准 [1] - 规范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将标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避免判决遗漏非金钱给付义务 [2] - 新增条款明确投资者可在回购义务方财产不足时,请求拍卖、变卖股权,以所得价款受偿 [2] - 意见稿未明确股权回购权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这一点在司法和商事实践中争议较大 [2] - 意见稿无法解决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若早期创业公司及创始人无资产,即便法院判决支持回购,仍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的局面 [2] 对VC/PE行业的影响与现状 - 司法解释将业内部分约定俗成的操作惯例转化为明确法律条文,使行业操作有法可依 [3] - 2025年前10个月共发生1745起回购事件,同比2024年同期的2114起下降17.46% [3] - 其中机构作为卖方参与1395起,占比79.94%,较2024年同期的58.61%提升21个百分点,机构参与度大幅提升 [3] - 不少投资机构面对回购问题时一般不会走法律诉讼途径,倾向于与企业谈判,争取更柔性的解决方式 [3] 行业解决方案新趋势 - 投资机构探索设置更柔性的回购条款,例如采用“两年一考核”机制,连续两年不达标启动估值调整,四年未通过考核则触发回购 [3] - 对于优质企业,条款存在协商空间,可设置“股权为限”的回购上限,对项目质量的要求更高 [3] - 出现通过创始人新创办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从而豁免原回购义务的案例,并获得国资LP认可 [4] - 有投资人表态,只要创业者勤勉尽职且无道德风险,愿意给予更多容错空间,允许失败且不追责 [4]
公司法新解释明确企业股权回购规则 对赌回购纠纷处理有法可依
证券时报·2025-11-2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