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收汇基本规定 -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5]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5] -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5] -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6] -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6] -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6] -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6] 未按规定收汇的后果 - 若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申报截止日后,但未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收汇,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8][9] -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8][9] - 若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8][9] - 对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但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9] -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按此规定处理;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9] 视同收汇的适用原因及举证材料 -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需提供有关商会证明、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或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10] -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需提供进口商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或进口商检验报告、第三方证明材料 [10] -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需提供进口商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或进口商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10][12]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需提供新闻媒体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12] -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需提供新闻媒体报道、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证明或债权申报证明 [12] -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需提供新闻媒体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12] - 因溢短装,需提供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12] -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需提供出口合同 [12] -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需提供相关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2] - 因其他原因,需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2] 相关税务处理规定 -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3] - 文件明确了针对虚假收汇的处理规定,但具体内容未在提供文本中详述 [13]
广东税务: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搜狐财经·2025-11-18 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