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故二手车,经营者构成欺诈被判赔偿
新京报·2025-11-16 12:52
案件核心事实 - 消费者以72万元人民币购买二手车,合同中约定“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 [1] - 车辆在消费者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维修项目多达166项,维修金额约120.2万元人民币 [1] - 法院认定销售公司在出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 [1][2] -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销售公司需退还购车款72万元人民币并赔偿损失72万元人民币 [1][3] 法院判决依据 - 案件争议焦点为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 - 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受欺诈人因此陷入错误判断并作出意思表示 [2] - 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14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如实告知消费者存在的瑕疵 [2] - 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企业,在出售前未准确全面核实车辆真实情况,违反核查注意义务,构成欺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