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850,50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99,999,994.47元 [1] - 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6,037,735.81元后,募集资金为1,783,962,258.66元,已于2023年11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1] - 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新增外部费用2,173,443.88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788,814.78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授权 -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 授权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 - 现金管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2]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协议签署 -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开户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3] - 协议签署时间为近日,截至2025年10月30日已完成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 [3] - 专户仅用于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3]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专户资金可按规定进行现金管理,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4] -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开户银行不得配合办理质押业务 [4]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4][5] - 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银行需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5] - 开户银行需按月出具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 - 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6] - 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7] - 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