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信托行业监管与资产管理转型进程中的标志性文件,旨在对信托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再定位与全面升级 [1] -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力图实现三大目标:明确资产管理信托的法律定位、打破刚性兑付、规范投资运作行为以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动管理本源 [2] - 《办法》的实施将推动信托业从“规模为王”转向“能力至上”,加速行业分化与整合,主动管理与专业资管将成为行业主旋律 [10][11] 信托业转型目标与背景 - 信托业过去存在通道业务、刚性兑付、类信贷业务占比过高等深层次结构性问题,部分公司异化为银行信贷的“影子通道” [2] - 2018年资管新规为大资管行业统一监管奠定基础,但信托业转型进程相对较慢 [2] - 《办法》的出台是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对信托业既往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 [2] 《办法》的宏观、中观及微观影响 - 宏观层面有助于压缩金融体系空转套利空间,促进资金更有效流向实体经济 [3] - 中观层面推动信托业与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在统一规则下公平竞争,优化资管行业生态 [3] - 微观层面倒逼信托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加快业务转型和能力建设,最终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 [3] 全链条监管核心制度安排:产品定位与投资者保护 - 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强化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彻底切断刚性兑付的制度基础 [4] - 界定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明确了与公募基金、银行存款的本质区别,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 - 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单个信托产品投资者不超过200人,自然人投资者需满足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等条件 [5] - 销售环节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强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5] 全链条监管核心制度安排:投资运作与禁止性业务 - 明确信托资金可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但设置严格比例约束 [5] - 含有自然人投资者的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债权不得超过全部信托净资产的50% [5] - 单个信托产品投资单一资产不得超过实收信托的25%,全部信托产品投资单一资产合计不超过300亿元 [6] - 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禁止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刚性兑付及私募投行业务 [6] 全链条监管核心制度安排:结构化产品与信息披露 - 对结构化信托产品建立分层次监管体系,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不超过3∶1,权益类不超过1∶1,混合类不超过2∶1 [7] - 结构化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禁止信托公司等作为劣后级投资者 [7] - 细化信息披露要求,至少按季度向投资者报送信托财产管理报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等关键信息 [7] - 对于信托财产损失超过实收信托10%等八类重大事项,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7] 对信托公司业务结构及盈利模式的影响 - 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的全面禁止将导致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在短期内出现一定收缩 [8] - 标准化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将迎来发展机遇,但对专业能力要求更高 [8] - 盈利模式必须从依赖通道业务的“轻资本、高周转”转向“重能力、高附加值”的主动管理模式 [8] - 长期看,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信托公司将通过专业服务获得溢价,实现可持续发展 [8] 对行业风险管理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 净值化管理和打破刚性兑付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传统风控转向多维度管理体系 [9] - 风控能力薄弱的中小型信托公司将面临严峻生存考验 [9] -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确立将促使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收益观 [9] - 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让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产品运作情况,受益人大会等机制赋予投资者更多权利 [9] 对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 《办法》将推动信托业从“规模为王”转向“能力至上”,加速行业分化与整合 [10] - 具备品牌优势、人才储备的头部信托公司将巩固市场地位,中小型公司面临“转型或退出”抉择 [10] - 未来信托行业将呈现“马太效应”,市场集中度提升,落后产能出清 [10] - 在统一监管规则下,信托公司需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同台竞技,需扬长避短找准市场定位 [11]
信托业需从“规模为王”转向“能力至上”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13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