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货物税收征管新规出台
海南日报·2025-11-11 02:03

政策核心与实施时间 - 海关总署为助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制定新税收征管办法 [1] - 新办法涉及对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的税收征管 [1] - 该税收征管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1] “一线”进口货物税收安排 -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进口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 海关在“一线”对《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 海关在“一线”对《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外且不属于“零关税”货物或现行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其他货物也照章征税 [1] “零关税”货物申报与监管 - 享惠主体申报进口“零关税”货物需根据货物属性填报“征免性质” [2] - “零关税”货物分为三类:“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一般货物” [2] -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时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海关依法征收出口关税 [2] - “零关税”货物出口结关后按规定解除海关监管 [2] “零关税”货物退运与岛内流通 - 享惠主体需退运“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时应通过指定平台向海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2] -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 - 享惠主体应自岛内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