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黑飞”最高可罚5000元
齐鲁晚报·2025-11-05 12:26

法规概述与实施时间 - 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该法规以省政府令第371号形式发布[1] -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 - 法规旨在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2] 行业背景与监管必要性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 - 截至2024年底 山东省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 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 持证操作员1.81万人[2] - 由于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 无人机“黑飞”“扰航”事件频发 对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2] 法规结构与工作机制 - 《办法》共分为6章、39条 包括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3]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3] - 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职责分工[3] 飞行活动审批与规范 - 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需按国家规定执行[4] - 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 应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4] - 已获批准的飞行活动 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 经确认后方可起飞[4] - 操控者需依法取得并随身携带相关许可证书、证件备查[5] - 飞行前需做好安全准备 检查无人机状态 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5] - 需实时掌握飞行动态 在需经批准的活动中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畅通 服从管理 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5] - 需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5] - 操控微型无人机需保持视距内飞行[5] - 操控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需遵守国家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5] - 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飞行需开启并确保灯光系统工作正常[5] - 实施超视距飞行需掌握空域内其他航空器动态并采取避撞措施[5] - 受酒精、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机[5] 明确禁止的飞行行为 - 禁止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6] - 禁止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其他涉密场所[6] - 禁止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6] - 禁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6] - 禁止投放含有违法内容的宣传品或其他物品[6] - 禁止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财产安全[6] - 禁止危及他人生命健康 非法采集信息 或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6] - 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 或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6] 飞行避让规则与异常处置 - 无人机应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7] - 单架飞行应避让集群飞行[7] - 微型无人机应避让其他无人机[7] - 飞行发生异常时 组织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令并按规定报告[7] - 法规明确了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和措施[7] - 对无人机和反制设备的相关专门性技术问题鉴定认定机制作出规定[7] 全链条监管与数据平台 - 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全链条、全方位、全周期监管[8] - 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 与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系统联通[8] - 推动无人机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单位之间共享利用[8] - 强化从设计、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措施[8] - 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8] - 对机场防控、大型活动防控等防控重点作出针对性规定[8] - 规定了公众举报等社会监督方式[8]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9] - 情节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9] -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9] - 违规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9]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9]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