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于10月31日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1] - 政策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 -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需符合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的原则[2] 对产品投资管理的约束与指导 - 要求基金公司依据产品投资策略设定客观合理的业绩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和约束力[2] - 基金管理人需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和内部流程管控,防止投资行为与业绩比较基准出现大幅偏离[2] - 公司将完善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努力实现实际投资行为与产品策略定位相匹配[2] 对投资者理解产品的助益 - 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需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与主要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等相匹配,增强基金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明确性[3] - 投资者可根据业绩比较基准更全面地了解产品特性,改变过去仅通过了解基金经理选择产品的模式[3] - 通过基金业绩与基准表现的对比,有助于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引导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3] 对业绩衡量与考核体系的优化 - 政策推动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绩效考核挂钩,要求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健全与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4] - 行业有望建立以长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进一步引导基金经理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4] - 政策对托管监督、销售机构业绩展示、基金评价评奖等方面提出要求,有利于形成重视业绩比较基准、鼓励长期回报的生态[4] 公司后续落实举措 - 公司将对旗下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系统性梳理与评估,根据产品投资策略选用合理的业绩基准,建立科学理性评估机制[4] - 公司将参考政策要求完善基金经理考核体系,与投资者回报更深层次地绑定,进一步向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4]
业绩比较基准真正成为基金投资的“锚”和“尺”
中国经济网·2025-11-03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