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形成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专注于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 [1] 规则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业绩比较基准被定义为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具备“锚”和“尺”的功能 [2] - “锚”的作用在于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 [2] - “尺”的作用在于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作为考核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的依据 [2] - 规则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旨在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产品风格和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2] 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 [2] - 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 [2] - 基准一经选定不可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2] 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3] -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 [3] - 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监测投资偏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判断偏离的合理性,合规负责人定期检查内控机制有效性 [3] - 旨在解决基金经理“自由度”过大引发的“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让纠偏机制发挥作用 [3] 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 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4]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4] - 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4] - 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时,应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4] 外部监督与信息披露 - 强化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包括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 [5] - 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比较 [5] - 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5] 过渡期安排与基准库建设 - 规则发布将设置过渡期,按照“调整基准不调仓”的原则,指导行业机构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6] - 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 [6] - 一类库纳入市场表征性强、认可度高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鼓励规范选取和使用 [6] - 使用二类库或基准库外的股票指数需在产品注册时说明相关考量 [6] 后续配套举措 - 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8] - 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下一步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 [8] - 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 [8] - 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 [8]
业绩比较基准迎新规 明确公募基金“投资之锚”
证券时报·2025-10-31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