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基金“风格漂移”!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征求意见
南方都市报·2025-10-31 12:32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信息披露及内控管理,以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突出其衡量业绩的功能,提升基金行业透明度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2] 基准选取规范 - 基准构成要素与权重需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和比例的约定,能够表征基金的投资风格 [3] - 基准计算方法、数据来源需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标的资产可公允定价 [3] - 选取的指数需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流动性好、信息持续披露,且指数编制机构需具备强研发运维能力和完备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3] - 基金管理人需按差异化、合理化原则开发产品,选取匹配基准,并选任有相关投研经验的基金经理 [3] - 基金托管人需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基准选取和变更进行评估,确保符合法规和合同约定 [3] - 授权基金业协会建立基准要素库,管理人可从库中选取基准要素 [3] 基准变更要求 - 业绩比较基准应具有持续性,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而变更 [4] - 基准发生一般变更需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提前30日公告,重大变更需履行变更注册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4] -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需及时将基准变更信息告知投资者,因其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4] 信息披露要求 -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需披露基准设定原因、发布机构、计算方式、查询途径及偏离基准的管理方法和变更程序 [5] - 基金定期报告需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行业分布等方面的对比,并对差异进行定性定量解释 [5] - 基准变更后一年内,定期报告需将基金业绩与变更前后的基准进行比较,托管人需对披露内容加强复核监督 [5] 内控与约束机制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基准全流程管控机制,公司管理层承担主要责任并决策基准选取,合规负责人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 [5] - 管理人需指定独立部门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审慎设置差异化指标和阈值 [6] - 触发预警时,基金经理需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或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委员会需从保护持有人利益角度决策并跟踪评估 [6] - 托管人需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督促管理人确保入库标的符合合同约定和投资风格,并对风格偏离风险加强提醒 [6] 业绩衡量与展示 - 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健全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机制 [7]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需加强与基准对比,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情况,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7] - 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等类型外,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需在同一位置展示基准表现,不得利用基准误导投资者 [7] - 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不同风格基准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业绩排序 [7] 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给予1年实施过渡期,管理人需稳妥推进基准变更工作 [8] - 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给予6个月实施过渡期,以完成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