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细则落地:强化基准作用 压实主体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0-31 12:17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证监会于10月31日起草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同时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1] - 政策出台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以发挥其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5] - 政策被视为公募基金行业落实高质量发展方案的基础性、整体性制度安排,为行业建立健全利益绑定机制、优化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和执行路径[6] 政策主要内容与规范 - 《指引》共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3] -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要求基准选取需具备代表性和客观性,若选取指数则需确保编制合理、流动性良好,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产品开发与基金合同审核责任[3]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规定基准不得因短期因素随意调整,变更需履行公告、注册或持有人大会程序,并需在定期报告中对比基准与实际表现,由托管人复核[3] - 发挥业绩比较基准在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方面的评价作用[4] - 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5] 配套安排与过渡期 - 授权基金业协会建立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分为一类库和二类库,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一类库要素[5] - 对存量产品设置一年过渡期以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基准,对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涉及系统调整的工作给予六个月实施过渡期[5] 行业影响与机构观点 - 政策将有效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加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作用,提升投资者体验[1] - 政策推动业绩比较基准更有效地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等作用,体现“以投资者为本”理念,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决策效率与投资体验[6] - 新规为投资者提供了评价基金的标准,并成为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锚”,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向更加规范、透明、专业的方向发展,使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更加紧密[7]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有助于明确产品定位,有效防范“风格漂移”问题,加强投资运作的过程管理,使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更清晰可感知[7] - 政策有助于构建稳定的投资风格,增强产品业绩的可预期性,并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助力销售适当性的发挥[7] - 《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选取需遵循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引导投资行为回归基准、追求长期稳健回报,《操作细则》则进一步细化了实操落地规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