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与核心原则 - 核心政策方向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2] - 执行工作关键要点在于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为有发展潜能的经营主体纾困解绑,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重返市场[2]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工作,强化失信惩戒分级管理,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2] 执行成效与宏观数据 - 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3] - 2024年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的被执行人达282.1万人次,同比增长35.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实现10年来首次下降[3] -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7.2万人次,同比下降2.45%,197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9] - 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累计有179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12] 精准执行与分类管理机制 -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指导各地法院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后果[13] - 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每半年对信用等级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13] - 已完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101项惩戒措施,会同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47个部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12] 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实践 -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6]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给予宽限期、由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提供执行担保并限制其出境等方式,替代纳入失信名单,成功促成执行和解[4][5] - 通过以强制执行措施上的“缓”换企业经营发展上的“进”,使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6] 信用修复机制创新 - 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修复信用,构建差异化信用奖励机制[9] - 江西省抚州市法院通过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将企业订单数据、技术革新等“沉睡资产”转化为金融机构可识别的信用资本,帮助企业获得扩大生产资金[8]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与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通过共享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正向激励信用数据,及时修复企业信用评价[9] 严惩恶意失信行为 - 针对故意隐匿行踪、停业歇业后另行注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开对抗执行等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1]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利用临时解除失信惩戒机会进行境外消费、赌博等恶意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在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犯罪立案侦查[10][11]
失信名单人数何以首次下降?(法治头条)
人民日报·2025-10-29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