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 | 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0-22 00:56
政策核心与纪律要求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首要任务,需践行正确政绩观[1]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工作机制[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政绩观错位并造成损失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处分[2] - 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3] 条例修订与违纪构成 - 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相关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或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4] - 违纪行为主体限定为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定层级人员[5][6] - 违纪客观行为表现为政绩观错位,违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7] - 具体行为包括违背客观规律盲目提出目标、不顾财政能力盲目举债、决策不科学导致项目烂尾、搞“形象工程”造成资源浪费等[8] - 违纪行为须造成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9] 认定标准与相关区别 - 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对危害后果有明确认知要求[10] - 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违纪行为的区别在于主观认识和危害后果不同,后者要求有政治不良影响[11] - 与滥用职权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不同[12] - 对违纪干部除纪律处分外,还可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进行组织调整,如平职调整、免职、降职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