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
搜狐财经·2025-10-14 08:16

专项管理办法总则 - 专项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投资效益 [3] - 资金安排遵循科学、民主、公正、高效原则 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3] - 年度投资计划聚焦有利于实现"双碳"目标、节能降碳潜力大的领域 结合"十五五"规划环资领域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3] 支持范围与标准 - 专项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 [4][5][6] - 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行业 以及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供热、算力基础设施的整体改造 [4] - 煤炭消费清洁替代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项目低碳化改造 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 以及城乡居民地热能、生物质能供暖 [5] -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回收站点、绿色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退役设备再制造、可降解塑料和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以竹代塑"等 [6] - 低碳零碳负碳示范支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应用 零碳园区、零碳运输走廊的近零碳设施建设 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 以及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 [6] - 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能力建设 包括数据管理系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碳排放计量体系等 该方向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 [6] - 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煤炭清洁替代、循环经济降碳、低碳示范项目的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 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东、中、西、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 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7] 投资计划申报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是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需建立健全项目动态储备机制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谋划储备 [8] - 项目单位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投资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项目绩效效果、相关承诺及相关附件 [8][9][10][11][12][13]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包括现场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投向、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内容是否可行、投资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等 [14] 投资计划下达与项目管理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下达到项目或打捆下达的方式 [1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重点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实施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先进性、总投资合理性等 [15][17][18]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每个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及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19] - 项目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绩效目标实施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完工时间 [20] -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需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组织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 [22] 监督管理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投资计划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 并将绩效评价和整改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 [25] - 项目单位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投资使用方式、无正当理由超一年未开工、实施期延期超6个月等情形 将受到责令整改、通报、停止拨付并收回投资、暂停1-3年申请资格等处理 [26][28][31] -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出现监管失职失责、对问题制止不力、包庇纵容、督促整改不到位等情形 将受到通报、约谈等处理 [29] -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一年内被查出问题较多、不按规定时限下达投资计划造成严重影响等 将受到责令整改、约谈负责人、通报、暂停申请资格等处理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