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与个人破产制度进展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将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债务问题 为个人破产入法开了有限口子[1] - 修订草案的解决方案是将涉企连带责任自然人纳入企业破产程序 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本法清理债务[3] - 此方案被专家视为在个人破产法难以全面推动情况下的创造性制度安排 但本质未对自然人负债问题作明确回应 且规定的连带债务人只涉及股东 不涉及"董监高"[3] 地方个人破产试点实践 - 个人破产地方实践持续增加 厦门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 深圳已试点个人破产 浙江 江苏等多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1] - 地方试点存在两种路径:深圳 厦门借助经济特区立法权构建系统个人破产制度 其他地方法院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6] - 专家对个人破产制度地方化持审慎态度 认为地方法院自行制定规则不够妥当 地方规则差异可能诱导"破产移民" 给投资者带来不稳定预期[6][7] 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挑战与共识 - 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认同感不够强 普遍担忧债务人通过程序"逃废债" 尤其在我国社会整体诚信状况有待提升的背景下[2][5] - 缺乏个人破产上位法依据是试点工作最大问题 浙江 江苏主要运用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债务人不享有法定豁免权 受一致表决机制约束导致方案通过率低[9] - 专家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领域最大短板 最理想方案是在企业破产法修订后 国家尽快将个人破产法制定列入立法规划[8][9] 制度完善的关键环节 - 打消社会顾虑的关键是加强防范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 目前惩戒措施存在明显短板 如虚假破产罪不适用于个人破产 且难以启动刑事司法程序[10] - 需要加强完善惩戒体系 强化检查监督 构建高效运作的破产刑事司法体系以应对公众合理担忧[10]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呼唤国家统一立法
第一财经·2025-10-11 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