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
智通财经网·2025-10-10 08:41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推动行业从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规范产品开发、费率管理、市场行为等,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1][13][14] 规范范围 - 非车险业务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 考核机制 - 财产保险公司应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3] - 公司需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3] 费率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4] - 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应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4] - 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需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4] 条款费率使用 - 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5] - 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5] 保险中介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6] - 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公司执行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合理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账外经营[6] 经营管理费用 -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肃财经纪律,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7] - 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7] 保费收入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开展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8] - 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确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8] - 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优化规章制度、内控流程、考核政策,从源头控制应收保费风险[8] 批单退费管理 - 财产保险公司应提升非车险业务内控管理水平,加强批单退费管理,批改业务审核权限原则上集中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并明确审核流程和标准[9] - 公司应加强非车险业务稽核审计,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9] 市场行为监管 -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辖内财产保险机构经营指标监测,对于手续费率超过产品备案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机构及时开展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10] - 对查实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相关问题强化同查同处[10] 消费者权益保护 -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产保险机构改进非车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充分、定价合理、市场规范、服务优良方向发展[11] - 财产保险机构不得以压降费用等为名降低正常保险服务标准[11] 行业组织作用 - 保险业协会要及时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行业标准条款、承保理赔自律指引等,做好非车险自律管理[12] - 精算师协会要及时测算制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升行业定价规范性[12] - 银保信公司要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和相关数据标准建设,支持非车险监管要求落地[12] - 上海保交所要发挥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等作用,完善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12] 实施时间 - 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