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人民日报·2025-10-08 2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 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 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 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 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 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 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 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