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济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齐鲁晚报网·2025-10-07 12:19

政策调整核心内容 - 济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10月1日起上调 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1] - 市本级等7个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9元调整为1989元 增加180元[1] - 鱼台县等6个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638元调整为1818元 增加180元[1]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 参保失业人员申领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2] 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 - 领取期间出现五种情形之一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经办机构以停发待遇 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的工作或培训[3] 违规领取法律责任 -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将被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