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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搜狐财经·2025-10-03 02:42

(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 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 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 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 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七条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