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仲裁法增加特别仲裁制度的核心观点 - 新修订的仲裁法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旨在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以吸引更多涉外案件当事人选择在中国仲裁 [1] 特别仲裁制度的设计考虑 - 增强制度包容性:国际上仲裁案件管理主要有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模式,临时仲裁更为灵活、便捷和经济,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两种模式并行 中国此前为单一的机构仲裁模式,增加特别仲裁制度是为了便于更多涉外案件当事人选择在中国仲裁 [1] - 增强制度规范性:中国仲裁起步相对较晚,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意识总体有所欠缺,开展特别仲裁需要探索和实践 自2016年起,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特别仲裁试点,上海、海南等地也通过地方立法进行了探索,为立法构建了实践基础 [2] 特别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涉外海事纠纷,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 [3] - 程序要求: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案件适用中国仲裁法,做出的裁决为中国仲裁裁决,由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3] - 仲裁员资格: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 [3] - 备案与监管:仲裁庭组庭之后,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行业协会掌握总体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指导规范,并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特别仲裁规范、有序和公正 [3] 制度设计的总结与提升 - 本次仲裁法修改将试点经验和成果总结提升为特别仲裁制度,并对适用的主体、案件类型、约定方式、备案程序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这既彰显了涉外仲裁制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又从防范风险方面强化了监管,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 [2]
新修订仲裁法增加特别仲裁制度有何考虑?司法部释疑
中国新闻网·2025-09-29 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