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政策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并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2] -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了2015年的相关通知 [6] 市场背景与现状 - 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 [1][8] - 中国债券已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三大国际债券指数 [8] -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5年起已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并在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推出离岸回购业务 [1][8] 适用机构范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3] - 涵盖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9] - 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 [9] 业务模式与操作 - 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4] - 境外机构投资者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更符合其交易习惯 [10] - 为平稳过渡,已开展业务的机构在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仍可按原模式交易 [10] 监管与合规要求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4] - 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需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做好服务与监测工作 [4]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监督管理 [5] 资金管理 - 相关资金收付应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4][12] - 具体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12]
央行、证监会等联合发文!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搜狐财经·2025-09-26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