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伙人协议后到期未返钱,法院认定为借贷合同判还本金
新京报·2025-09-22 12:30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合伙人 协议》,但协议期到后,被告没有按期返还原告全部款项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协议属于 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汤女士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2022年1月,某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肖女士与汤女士签订第一份《合伙人协议》,约定汤女士缴纳合伙 人方案保证金30万元,合伙期限半年,合伙人奖励分红3.6万元,半年后肖女士及培训中心返还保证金 3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汤女士向肖女士转账30万元。 2022年7月,肖女士及培训中心与汤女士签订第二份《合伙人协议》,约定汤女士缴纳合伙人方案保证 金20万元,合伙期限半年,合伙人奖励分红2.4万元,半年后肖女士及培训中心返还保证金20万元。协 议签订当日,汤女士向肖女士转账20万元。 肖女士和培训中心辩称,汤女士是与肖女士一起参与某公司的理财项目,当时汤女士系通过培训中心参 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这笔钱不应该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女士与肖女士、培训中心之间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作的特征,汤女士对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按照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