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评论:水资源税并非简单费改税
经济日报·2025-09-22 00:14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核心政策框架 - 国务院授权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明确资源税法实施5年后在全国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1] - 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 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1] - 改革涉及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地方权限健全征管机制理顺价税关系等多维度变革[1] 征管机制与调控措施 - 构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征管模式 强化制度约束和严格执法[2] - 实行差别化税额标准: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 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 特种行业实行高税额标准[2] -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工业用水效率先进纳税人实施减免税优惠政策[2] 改革实施成效 - 取用水和税收征管执法刚性明显增强 实现税收征管与水行政管理水平"双提升"[2] - 地下水特种取用水等重点调控领域取用水量逐步下降 调节作用明显[3] - 有效倒逼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3] 后续推进方向 - 强化改革系统性协同性 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改革措施协同推进[3] - 健全征管机制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 提高征管效率[3] - 明确水资源税与供水价格价税分离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纳税人 不增加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负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