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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192号文的制度创新与价值展现
中国电力报·2025-09-19 08:48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1192号文 明确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项目的价格机制 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 项目定位为生产型消费者 需在储能配置和系统调控方面自主平衡 [1] 安全责任机制 - 文件首要破解就近消纳项目的责任界定难题 围绕安全 系统 社会三大责任展开设计 安全责任是首要基石 [2] - 项目需以电源 负荷 储能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 形成清晰物理界面与安全责任界面 从源头上厘清权责划分 [2] - 设置刚性技术标准: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总可用发电量60% 不低于总用电量30% 2030年起新增项目提升至35% [2] - 要求项目具备分表计量条件 电网企业在发电 储能等关键关口安装计量装置 实现电量数据精准溯源 [2] - 设计将部分安全保障责任从公共电网转移至项目自身 倒逼项目提升规划建设与运营调控能力 需通过适配储能技术强化灵活调节能力 [2] 成本分摊机制 - 创新构建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体系 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 避免电网投资运行成本向其他用户转嫁 [3] - 输配电费推行单一容量制电价:月度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3] - 设计形成有效激励:项目变压器利用率越高 度电输配电成本越低 避免资源浪费 引导企业通过配置储能和优化负荷提升自平衡能力 [3] - 系统运行费暂按下网电量缴纳 暂免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衔接现有机制并减轻项目负担 [4] - 对大数据 化工等高可靠性需求行业允许保留两部制电价选择 兼顾安全需求与政策弹性 [4] - 单一容量制输配电价机制是对现有输配电价制度的重大创新 推动我国输配电价体系完善 [4] 市场化机制 - 明确项目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参与规则 填补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的身份界定空白 围绕边界清晰+责任对等建章立制 [5] - 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 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实行差异化市场管理 [5] -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上网电量交易按市场规则执行 未连续运行地区原则上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 [5] - 要求项目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5][6] - 安排倒逼企业提升市场博弈能力 通过技术创新与成本控制赢得竞争优势 避免政策补贴扭曲市场价格 [6] - 推动新能源就近消纳从政策试点转向市场常态 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注入强劲动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