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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视评|警服不是流量道具

事件概述 - 某演员在拍戏期间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进行直播带货并推销电子产品引发争议 [1] - 事件被网民举报后警方已介入处理 涉事演员发布道歉视频但公众质疑其缺乏诚意 [1] - 该演员声称所穿警服为"剧组拍摄专用戏服" 承认不应穿着此类服装进行视频分享和直播活动 [1] 法规依据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警服需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1] - 规定强调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警服及其标志 [1] 社会反响 - 公众批评警服作为执法权威象征不应成为流量道具 [1] - 媒体评论指出公权力不容消费 警服不能成为商业带货的背景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