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是我国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进展[1]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内容 - 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1] - 授权国务院对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2] - 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路径 并非正式全面推开 体现稳妥推进特点[3] 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 -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 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2] - 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2] - 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仅将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2] 绿色税制实施成效 - 2021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 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专门的绿色税种实现税收收入2.5万亿元[3] - 同期推动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减税降费1.5万亿元[3] - 绿色税制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支持[3] 政策背景与导向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和"完善绿色税制"[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2] - 我国已构建起"多税共治、多策共促"的绿色税制体系[3] 环境保护税制度沿革 -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 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1] - 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 - 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1]
优化绿色税制,哪些宜增、哪些当减?
经济日报·2025-09-15 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