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央行:境内中资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智通财经网·2025-09-12 09:29

政策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旨在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2]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定义为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 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及其他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 但不包括投资同业存单或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 [2] - 业务期限规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3] 参与机构范围 - 境内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需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 [3] - 境外机构涵盖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不含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此类业务 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6] 风险管理要求 - 境内银行需由总行统一管理业务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全部业务纳入管理范围 [1][3] - 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上限计算公式为:中资银行使用一级资本净额×0.06×1(初始参数) 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取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孰高值×0.06×1 外国银行分行取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孰高值×0.06×1 [4] - 设立内部预警机制 当净融出余额达上限80%时需预警 超限需暂停新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 [3][5] 监管分工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主要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管理其他银行 [1][5] - 银行需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RCPMIS系统报送业务发生情况及余额变动信息 27家银行向总行报送 其他银行向属地分支机构报送 业务材料留存5年 [5] - 央行可调整风险管理因子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0.06和1) 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