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被普遍认为是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其包含用户与直播平台、用户与主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三重服务合同关系 [2] - 多数司法案例支持“消费行为说”,认为用户通过打赏获得精神愉悦和专属服务,构成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双方存在对价给付 [2] - 对于用户充值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充值是为享受打赏服务的预付款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充值是用户与平台间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2] - 关于打赏金额是否影响行为性质,有观点认为金额畸高时应区分合理与不合理部分,另有观点指出仅以金额认定效力会阻碍行业发展 [3] 赃款打赏与善意取得 - 在涉赃款打赏案件中,平台或主播若在不知情前提下收受打赏款,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 [4] - 商业交易中要求对每笔资金来源核查不现实,应适用“推定善意”规则,即以认定善意取得为原则,以追缴为例外 [4] - 若主播明知款项来源或通过“杀猪盘”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打赏,相关款项应予追缴 [4] - 平台责任与追缴比例可依据过错程度划分: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全额追缴,存在一般过失时按分成比例退赔,无重大过失时适用善意取得 [5] 夫妻共同财产打赏 - 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打赏,若直播内容违法或背俗,打赏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5] - 若打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在婚姻法维度保障配偶权益,或在财产法维度撤销相应打赏行为 [5] - 主播隐瞒已婚事实、诱导谈恋爱方式引导打赏构成不当得利,民事程序中可要求返还无效处分部分,刑事追缴中则可全部列入追缴范围 [6] 追缴程序与行业影响 - 赃款打赏案件涉案金额高,中位数达27.7万元,最高达2300万元,对平台现金流和正常经营构成极大干扰 [8] - 直播平台作为案外人,在涉赃款打赏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存在缺位风险,其知情权、阅卷权和申诉权需在全过程得到保障 [8] - 需系统化重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建立司法令状、司法审查、期限限制等机制,维护案外人权利,同时平台应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理性打赏 [9]
赃款打赏的钱,主播要不要退?业界释疑直播打赏法律争议
第一财经·2025-09-1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