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证券日报·2025-09-06 01:38
核心修订内容 - 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 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2] - 优化存放银行条件 提高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 补充完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2] - 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 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 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2] - 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 增加到期后续存或转存要求[2] - 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由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简化报告资料要求[2][3] 修订背景与目的 - 原2015年办法已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1] - 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协议 允许港澳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1] - 通过提高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有效筛选规模适当银行[2] - 取消存放银行类型限制以落实对外开放要求[2] - 优化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以提高存放银行安全性[2] 监管措施与责任 - 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3] - 未按规定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推动保险机构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3] 政策影响 - 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优化报送方式[3] - 降低保险公司合规成本[3] - 提高监管质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