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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取消,净资产门槛提高至300亿
证券时报·2025-09-05 22:56

核心监管修订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存放银行类型、标准、存放形式与金额等规定进行优化 [1] - 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并简化报告资料要求 [1][3] - 修订背景包括原办法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以及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允许港澳资银行作为存放银行 [1] 存放银行准入标准变化 - 存放银行上年末净资产要求从200亿元提高至300亿元 [1][2] - 风险指标由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两项扩展至包含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全套核心监管指标 [1] - 取消存放银行类型限制以落实对外开放要求同时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2] 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与金额调整 - 存放形式在原有定期存款和大额协议存款基础上新增大额存单并将大额协议存款扩展至全部协议存款 [2] -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从不低于1000万元提高至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2] - 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人民币时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2] 监管报告制度优化 - 资本保证金处置从事后备案改为事后报告制以精简报送事项和优化报送方式 [1][3] - 明确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压实报告主体责任 [3] - 对未按规定报告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