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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全文)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对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 [1] - 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1] - 委员会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工作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连选可连任 [1] 职责权限 - 委员会就提名或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 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进行披露 [2] - 控股股东无充分理由应尊重委员会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人选 [2] 人员选任程序 - 委员会需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经理人员的需求 并通过多种渠道搜寻人选 [3] - 需搜集初选人职业 学历 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并形成书面材料 [3] - 必须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方可作为人选 并经资格审查后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4] -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并将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3]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 由主任委员主持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6]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6] - 可邀请其他董事或高管列席会议 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6] - 会议记录由委员签名 董事会秘书保存 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6] 制度实施 - 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程序相同 [7]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后者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