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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兰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及表决情况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1日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子议案2.09,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 -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1] 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对外担保范围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统计口径包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2] - 担保原则强调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与严控风险 [2] -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统一执行本制度,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担保 [2] 审批权限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且需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定情形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股东会审议事项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新增担保、累计担保额超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为关联方担保等 [3][4]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担保)提供担保可豁免部分股东会审议要求 [4] - 关联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7] 审批程序 - 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禁止擅自签订担保合同 [5] - 审批前需评估债务人资信状况,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财务稳定性、历史担保记录及材料真实性 [5] - 优先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评估其可执行性 [6] - 禁止担保情形包括:产权不明、财务造假记录、历史担保违约、重大纠纷、经营恶化、破产程序及缺乏反担保等 [7] 日常管理 - 获批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债权范围、担保责任及期限,必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8] - 专人持续跟踪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遇重大风险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9] - 债务到期后督促履约,若违约需及时补救 [9] 信息披露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数据 [10] - 被担保人逾期15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 [11] 责任追究 - 董事需对违规担保依法承担责任,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10] - 关联方未及时偿还担保债务导致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追讨、诉讼等保护措施 [10]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