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及表决情况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 - 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为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2] 网络投票实施基本要求 -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投票外,应按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2] - 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合规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2]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2] 投票与计票规则 - 股东对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网络投票,即视为出席股东会,其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其他未投票议案视为弃权 [2] -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以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投票,超额投票或超人数投票均视为对该议案弃权 [3] -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其选举票数按所有账户下同类股份合并计算,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4] - 对总议案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4] - 同一股东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 需回避表决或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若参与网络投票,其投票记录将在统计表决结果时被剔除 [4]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定义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5] - 公司应在现场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获取网络投票数据 [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依法向股东征集表决权,但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5] - 公司及其律师应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按规定披露律师法律意见书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5] 附则 -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6] - 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6] - 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5]
诺思兰德: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