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信息披露基本框架 - 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1] - 信息披露需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及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利用该信息交易[2]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3] - 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披露信息需在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条件的媒体发布[3]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需披露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4]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4]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4]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5]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起因、状态及影响[6] - 重大事件包括: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新公布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大额赔偿责任、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等[6] -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股权激励、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5%以上股份质押或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主要业务停顿、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7]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产生较大影响时需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8]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8] 信息披露管理与职责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事务并汇集信息[10]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联系及资料提供[11]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主动调查决策所需资料[11]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11]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12] - 法院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5%以上股份被质押或冻结、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需披露[12][13]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需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13]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13] 信息编制与披露流程 - 公告编制由证券部负责,相关部门需配合,设立信息披露管理小组审核文稿[13][14]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包括:预约披露时间、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起草报告框架、汇总形成初稿、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临时报告编制流程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一时间提供资料、核对信息报主管领导批准、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重大事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5] 披露媒体与档案管理 - 信息披露文件需采用中文文本,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发布[16] - 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替代报告或公告义务[16] - 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需报送吉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公众查阅,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16]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17] -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分析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17]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与机构或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17] - 定期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上报主管机关时需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或签订保密协议[17] - 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失误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并要求赔偿[18]
苏宁环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