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以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资金侵占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督机制[1][2][3] 关联方定义与范围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 - 关联方界定依据《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 资金往来原则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2] - 禁止以垫支费用、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等12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2] - 特别禁止关联方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3] 管理措施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门作为日常实施部门需定期自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需保证财务独立性并拒绝违规指令[3] - 审计部门作为日常监督机构需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及资产受限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4]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资金往来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督促披露及追讨措施[4] - 年度审计时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关于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公告[5] 资金占用整改要求 - 发现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5] - 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5]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有利于增强独立性等条件,并需经过评估、审计及公告程序[5][6]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并经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投票[6][7]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占用资金需依法清偿整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7]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侵占利益的,可被提议罢免或解聘[7] - 其他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及经济处分[7]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8] -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8]
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