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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重大交易相关方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身、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 信息披露核心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且通俗易懂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禁止提前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 [3] - 公司需充分披露行业竞争力信息及经营风险,以支持投资者决策 [4][7] - 允许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4][8] 信息披露内容类型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均需在规定时限内披露 [8][9][10] - 年度报告需包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主要会计数据等十项内容 [8] - 临时报告针对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起因、状态及影响 [16]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 [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报告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20]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需由审计委员会审核 [10][27] - 重大信息需在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启动披露流程 [29] 信息披露媒体与保密 - 指定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1][32] - 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刊载信息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33]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严格保密未公开信息,防止泄露 [32][33] 特殊情形处理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结束1个月内发布,涵盖净利润变动超50%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 [13]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需同步披露专项说明及审计材料 [12] - 信息暂缓披露需满足未泄露、知情人书面保密及股价无异常波动等条件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