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公司 股东 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2] - 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已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及时 公平 真实 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用于内幕交易 [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若存在异议需在公告中声明并说明理由 [3]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适用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4]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4] 信息披露文件与渠道 -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等 [5] - 依法披露信息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证券交易所 [5]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替代报告公告义务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 [5]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需披露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 [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 [9]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 状态及影响 [13]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 资产减值 股东权益为负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 法律政策变化 股权激励等 [13]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 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若事件已泄露或出现异常交易需提前披露 [1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1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 汇集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并查阅文件 [17]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级管理人员起草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 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18]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 不得用于内幕交易 [2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失职导致违规需承担批评 警告或解除职务处分 [23]
柯力传感: 柯力传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