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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自查表

公司合规性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激励对象合规性 - 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 激励计划合规性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 - 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过10年 [1] 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 -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 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 - 已披露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 [3] - 已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可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4] - 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安排、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4] - 已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4] - 已披露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及绩效考核指标 [4] - 已披露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4] - 已披露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5] - 已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5] - 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形及控制权变更等事项的处理方式 [5] - 已披露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6] - 已披露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6] 绩效考核指标合规性 - 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提升 [8]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作为对照依据时,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8] 限售期与行权期合规性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8]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8]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8]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8] 中介机构与审议程序合规性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发表意见 [8] - 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 [8] -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条件 [9] -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9] - 股权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9] - 激励对象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 -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0] - 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10] -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回避表决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