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指导意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 旨在提升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 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1] - 指导意见从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 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 强化政策支持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1] - 政策发布有助于明确政策预期 回应各方关切 推动PPP存量项目高质量发展[1] 运营期项目管理 - 约70%存量项目已进入运营期 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2] - 强调坚持按合同办事原则 合同是项目管理根本依据 相关方责权利均在合同中明确[2] - 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履约 按效付费 将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 不得以拖延验收或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2] - 要求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服务[2] 降本增效措施 - 推动项目瘦身健体 减少不必要建设内容 节约后期运营成本[2] - 合理调整投资回报率和资金折现率等收益指标 适当延长合作期限[2] - 引导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模式 引入先进技术 改进管理手段 提高运营专业化水平[2] 在建项目保障 - 对已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 重点保障顺利建成完工 及时发挥前期投入效益[3] - 根据当地发展需要 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 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3] - 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模式实施 确有必要开工的可采取其他模式[3] 资金支持机制 - PPP存量项目分为完全政府付费 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三类 前两类需政府补贴支持[3] - 地方政府要将PPP项目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付费[4] - 可统筹运用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以及中央转移支付 地方自有资金用于政府支出部分[4] - 省级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 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存量项目稳健运行[4]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迎新规
经济日报·2025-08-29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