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 商务部裁定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 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上述国家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3] 反倾销税税率安排 - 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率分别为英力士美国公司287.2% 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44.3% 其他美国公司287.2% [4] - 欧盟公司统一适用30.4%反倾销税率 韩国公司税率区间为12.5%-23.7% 其中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12.5% LG化学12.6% 其他韩国公司23.7% [4] - 日本公司税率区间为19.3%-27.0% 其中三井化学株式会社19.3% 其他日本公司27.0% [5] - 泰国公司税率区间为10.6%-28.6% 其中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6% 其他泰国公司28.6% [4][5][6] 产品范围与实施细节 -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2019年第37号公告一致 产品名称为苯酚(Phenol) 化学分子式C6H5OH 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3][4] - 苯酚是重要有机化工原料 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等工业原料 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等领域 [4]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7] 历史措施调整 - 原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9月6日起实施 期限5年 2021年起对欧盟实施的措施继续适用于英国 2023年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税率权利义务 [1][2][3] - 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于2024年9月6日到期终止 因未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2]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欧韩日泰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央视网·2025-08-28 09:05